第六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