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