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以及其他方法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