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