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医药、肠衣加工等无碘特种工业用盐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并按食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省产盐、盐卤水的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