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已废止计划免疫经费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财政安排的事业专款中予以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计划免疫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对计划免疫经费的投入。鼓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计划免疫经费,建立计划免疫基金。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