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