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新生儿进行保健登记、建卡,并按规定对婴儿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