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可以向违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同级监察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处分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答复。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对答复有异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