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下列各项属于越权收费,应当予以取消:(一)未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收费;(二)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有偿咨询等名义进行的收费,以及摊派性、赞助性的收费;(三)同一管理行为已经批准收取管理费,又对应发的证件、执照等的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