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下列各项属于越权收费,应当予以取消:

(一)未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收费;

(二)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有偿咨询等名义进行的收费,以及摊派性、赞助性的收费;

(三)同一管理行为已经批准收取管理费,又对应发的证件、执照等的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