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