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