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