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