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石人血泪山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等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石人血泪山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