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人血泪山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保护机制,依法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

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应急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石人血泪山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