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监督等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养护、质量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