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拒绝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基础设施补偿费、闲置费和荒芜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