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二)建窑、建坟和非农业生产性建房;(三)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四)擅自倾倒垃圾、堆放固体废弃物;(五)毁坏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农田防护林,排放对农田有害的污水;(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