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的基本农田开发建设,逐年增加对基本农田资金投入,除造地费和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外,土地出让金不低于10%的比例和耕地占用税均应当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和保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