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的基本农田开发建设,逐年增加对基本农田资金投入,除造地费和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外,土地出让金不低于10%的比例和耕地占用税均应当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和保护。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