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和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一)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3—15倍;(二)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三)蔬菜生产基地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市区的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他为10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