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定第十二条已修改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糖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二)高产、稳产和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三)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五)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的试验示范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六)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