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