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