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着便于了解情况和方便审议议题的原则编组,编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

每组设二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召集人名单由主任会议确定。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