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无废城市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积极参与、支持无废城市建设。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无废城市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