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推动在采购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和循环利用等因素,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

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绿色采购方案,明确绿色采购目标、标准、流程、绿色供应商筛选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实现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绿色低碳产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