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源头减量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推动在采购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和循环利用等因素,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绿色采购方案,明确绿色采购目标、标准、流程、绿色供应商筛选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实现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绿色低碳产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