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本省相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合理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以及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等建筑结构,提出电梯选型配置意见,保证电梯选型配置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保障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梯选型配置的相关规定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电梯选型配置意见,选用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的电梯。

车站、客运码头、机场、体育场馆、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旅游景区等场所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公共交通型电梯。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