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本规定设定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相关违法行为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业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因其他情形发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实施。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