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采取制定相关政策、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并符合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以与加装电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所在单元、幢或者小区为主体提出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应当经申请主体的业主依法表决。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费用和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用,由与加装电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协商解决。业主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筹措费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