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满足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