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