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