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规范体育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定期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