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工作成效等开展阶段性评价和年度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者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以及在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