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治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旅游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投诉受理、信息共享等监管机制,及时查处旅游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