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日喀则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同时以藏语言文字公布、刊登。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