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