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由其设立机关进行资格审核并负责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编入名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