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和办案机关应当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考核评价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通报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司法鉴定人出庭情况、鉴定文书的质量问题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