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和机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