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