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做好淤泥堆放、处置等有关工作。昆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淤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淤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