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经批准驶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机动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