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对限养区域的畜禽废水和粪便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