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方式第二十三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人大常委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