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财会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应当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