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被检查者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