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拒绝、阻碍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