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拒绝、阻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