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依法进行审查。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将其拥有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防范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