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